公告日期:2025-10-3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事项)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应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未指定的视为子公司的财务
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1、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谈判时;
3、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到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事项)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或先以邮件、传真方式提供再随后补交书面文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十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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