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不包括员工个人的各种捐赠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进行。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权责清晰原则: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五)程序规范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
1、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捐赠;
2、向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的捐赠;
3、向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提供的捐赠;
4、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指各类社会公益性的捐赠活动,包括:
1、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捐赠;
2、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为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三农”的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目的或者符合公司价值而进行的其他社会公益及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第八条 对于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捐赠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批: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
(含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含 10%),且绝对金额在 100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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