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
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达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汇报的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以及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
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
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
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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