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
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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