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
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以下
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会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不得在本细则之外,对征集人设置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将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
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
邮箱、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九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
行。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公告。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公告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
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二条 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按规定披露:
(一)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其他应征集人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征集公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
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
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征集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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