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
体范围以《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关联人名单进行修订。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公司章
程》,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审
核,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的内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供审计委员会成员。并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
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为财务管理
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
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部门在制订关联交易方案时,要本
着减少关联交易和公允定价的原则。
涉及公司购买关联人资产的,关联交易部门还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预测数的情况确定明确可行的补偿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公司应按
该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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