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