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制定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目录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6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规则 ......13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规则 ......26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管理规定 ......31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章 离职及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持股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下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中欠缺职工代表董事;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拟辞任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他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离职及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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