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3〕154 号文批准,由凌源钢铁公司(经辽政〔1997〕233 号文件批准,已改制为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2113001110055,2008 年 5 月 28 日变更为
211300004010748,2016 年 3 月 3 日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21130012320998XE。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于 2000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为:LINGYUAN IRON & STEE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邮 编:122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52,165,13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为主业,
通过技术进步和强化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搞好多种经营和资本运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冶金产品生产、经营、开发;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氧(压缩的液化的)、氮(压缩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的)、氢气批发。以下经营项目由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许可的本公司独资公司经营:黑色金
属矿石开采;黑色金属矿石洗选及深加工;冶金机械制造及备件加工;冶金产品经营项目开发、设计、安装及管理;公路运输;铁矿石及铁精粉收购;住宿、餐饮服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道路与土方工程施工;楼房拆迁;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凌源钢铁公司(经辽政〔1997〕233号文件批准,已改制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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