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凌源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募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单位/控股子
公司等(简称各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相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存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内幕信息的范围还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接触或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
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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