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部门: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
对外电话、网络联系畅通。
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及举办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与投资进行沟通,但沟通的内容不应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与投资者沟通时,应事先发布相关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1. 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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