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所披露的信息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起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
相关规定。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公告;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
报告;
(二) 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
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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