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依照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发
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
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 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 决定公司的决算方案和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七)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
规体系;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
家、学者组成非常设专家咨询机构,为公司制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方案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公司结合实际,对列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具体明确,制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按照审慎、制衡、效率的原则,建立科学的
授权机制,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经营管理需要,可将一定额度以下的投资、融资、担保、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
原则,科学论证、合理确定董事会授权事项及其额度,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公司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由董事会决策。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未经同意不得转授。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授权原则、
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董事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当授权对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应当调整或者收回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行使其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公司领导人员可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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