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总法律顾问以及本细则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设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总经理的助手,
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知人善用;
(五)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应
该符合上市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
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决定,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根据公司总体规划和目标,制定分管工作的计划,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协助总经理对下属各职能部门实施完成工作计划进度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
(四)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的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依法行使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并督促执行;
(三)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工作;
(四)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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