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者选任方
式相一致、与经营者业绩相挂钩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体系,有效激发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
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负责人包括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收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考核与激励,促进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形式和考核指标差异化原则。对实行不同考核方式的负责人,建立差异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核,刚性兑现,强化激励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企业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并重原则。落实“两制一契”管理要求,注重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的有机结合,建立效益薪酬追索、递延支付制度,体现强激励、硬约束。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承接业绩考核指标,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提质增效目标,突出“精准、科学、简化、有效”,建立科学规范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跑赢自身、跑赢大盘”。
(五)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考核评价及薪酬激励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年度绩效下降到一定水平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执行保底工资。
(六)薪酬与绩效深度绑定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行业水平相匹配,与普通职工薪酬保持合理分配比例。
(七)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护、社会责任履行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协同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充分披露;其他党群领导的薪酬由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
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修订公司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
(二)根据年度及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负责提出负责人年度薪酬及任期激励兑现方案;
(三)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第六条 数智创新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指标,将绿色低碳、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履行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二)负责汇总、确认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七条 经营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提供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预算目标及考核结果;
(二)负责薪酬资金的核算、发放。
第八条 董秘办职责
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结果、实际发放金额等信息。
第三章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九条 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由绩效考核和多维度
测评构成,评价权重分别为 70%和 30%。其中,多维度测评得分按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条 负责人实行党政同奖同责,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
一体化考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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