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情况
本人于 2025 年 5 月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徐盛军: 1965 年 12 月出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震舟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舟山市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会员事务与考核委员会副主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述
(一)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股东会出席会议情况
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出谋划策,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与中小投资者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诉求,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025 年度,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 2 次董事会会议,1 次股东会。本人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核,并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下属四个委员会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本人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2 次,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也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二)2025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时机,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看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计划,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作为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监督职责。
(三)2025 年,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走访、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线上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变化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关注电视、网络媒体等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和了解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
(四)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独立董事履职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独立董事的相关法规的修订涉及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自身履职加强的理解,切实加强独董在日常履职中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也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审议和关注公司重大事项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因正常业务发展需要,202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程序进行了审核,事前征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业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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