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2
关于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推荐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十月
关于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关于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杭州时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迈环境”)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律师”)等中介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分别对反馈意见涉及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同时对申报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部分已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
主办券商现就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和核查意见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福派于2015年1月开展的“杭
州福派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众筹项目”。请主办券商、律师就以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该众筹项目的性质以及合法合规性;(2)一次反馈回复将其认定为股权投资的依据;(3)杭州福派与相关投资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杭州福派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
【回复】
(1)该众筹项目的性质以及合法合规性。
就杭州福派众筹项目的性质及合法合规性,项目组和律师查阅了杭州福派与投资人签署的《众筹协议》、《<众筹协议>终止协议》及杭州福派备置于主管部门的工商资料,并取得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经核查,根据杭州福派与投资人签署的《杭州福派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众筹项目预备协议》(以下简称“《众筹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内容,投资人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取得杭州福派股权,并享有杭州福派免费/优惠的服务或产品。
项目组和律师认为,根据《众筹协议》的约定,投资人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取得杭州福派股权,成为股东后可享有杭州福派免费/优惠的服务或产品。该种行为属于股权投资,不属于众筹;
《众筹协议》签署后,杭州福派拟新增33名股东,股东人数未
超过50人,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杭州福派本次众筹项目属于引入股权投资,不属于众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一次反馈回复将其认定为股权投资的依据。
项目组和律师认为,根据《众筹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内容,投资人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取得杭州福派股权,该众筹项目属于股权投资。
(3)杭州福派与相关投资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6年7月,杭州福派与所有投资人就终止《众筹协议》
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众筹协议>终止协议》。
经核查,截止2016年7月31日,杭州福派已将68万元投
资款全部退还给33位投资人。
项目组和律师认为,杭州福派与投资人签署的《<众筹协议>终止协议》系各方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杭州福派已将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人;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杭州福派与相关投资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杭州福派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
就杭州福派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项目组和律师查阅了杭州福派备置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工商资料,并取得了杭州福派出具的承诺函。
2016年10月15日,杭州福派出具承诺函:
“公司历次股票转让行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经核查,杭州福派历次股票转让行为不存在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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