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良好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与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定《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综合分析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当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统筹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致力于完善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董事局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局根据具体情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⑥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局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由董
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局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局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局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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