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连宗盛先生认购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 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5
三、 本次收购的程序...... 6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6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6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7
七、 结论意见...... 7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宗盛先生认购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Z(法)字第 0348-2 号
致:连宗盛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或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部门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就连宗盛先生认购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引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的要求对此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与假设: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收购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互联网传输及线下传输和接收等方式获取的)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情形,亦无任何虚假、错误信息;各份相关材料的原件均合法有效,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权政府部门撤销、注销或废止,该等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件自提供给本所之日起至本所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之日止,均未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失效;若相关材料为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的,其内容、形式均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收购人作出的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真实、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无任何不实陈述或隐瞒。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