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2026)法字第005号
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康路 288 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依据是2026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民丰特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康路288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召开,由民丰特纸董事长曹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1人,代表股份131,089,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15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3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出席会议;公司其余高管全部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股东会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即:
1、民丰特纸关于拟重新评估后再次公开挂牌出售不再使用设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民丰特纸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会共有 1 项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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