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厘清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健全履职保障、完善任职管理、提高任职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设立证券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八)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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