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 合《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
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 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 他情形期间。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 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进行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
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2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
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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