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
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收
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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