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附件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履行义务,加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
“公司债”)指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及在公司债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公司债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公司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分)公司。
第五条 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上市/挂牌及兑付信息、定期财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变更信息等。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债权代理协议(如有);
(六)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有);
(七)法律意见书(如有);
(八)公司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
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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