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附件 2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
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以诚信为本,
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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