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 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桂 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规定的
其他企业负责人。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指公司按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非独立董事指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等。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工会主席等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规范公司治理,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公司发展活力,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薪酬与责任风险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强激励,硬约束,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
(三)坚持当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与任期激励体系,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薪酬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的薪酬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工作,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薪酬方案,负责组织拟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组织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执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工作的各项决定,并对考核评价和薪酬核定等工作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职级、岗位分档确定。
(二)绩效年薪,由基础绩效年薪和专项绩效年薪等构成。
1.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础绩效年薪=基础绩效年薪标准×个人年度考核得分÷考核平均分×调节系数。基础绩效年薪标准根据公司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调节系数根据薪酬倍差要求等因素确定。基础绩效年薪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当年可按照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按月预发,并根据年度业绩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预评估为 D 级的,停止预发基础绩效年薪;次年根据考核结果清算兑现。
3.专项绩效年薪主要包括利润超额贡献、优质前期工作、优质工程建设等,次年根据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20%以内确定,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激励标准×个人任期考核得分÷考核平均分
×调节系数。激励基数根据公司任期考核结果确定,调节系数根据薪酬倍差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评价、薪酬兑现及支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及评价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核算薪酬并发放。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