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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7:09:21 股吧网页版
铜峰电子:铜峰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5]第 069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李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2025 年 4 月 19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达到 20 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开始,在安徽省
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147,172,357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4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8,030,956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审议《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3)、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财务预算报告》(4)、审议《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薪酬结算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7)、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8)、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9)。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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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1)、(2)、(3)、(4)、(5)、(6)、(7)、(9)项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包括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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