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6]第 0059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李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
3、本次股东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达
到 20 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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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30 开始,在安徽省
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151,667,332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1,214,788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结算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5)、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6)、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7)。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1)、(2)、(3)、(4)、(5)、(7)、项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包括半数)通过为有效,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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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括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本次股东会在表决事项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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