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1-31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1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431,662,864.5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期内的全部未付租金本息431,139,322.92元、留购价款1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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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2月3日为423,441.67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
4、请求判令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00,000.00元;
7、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华业资本购买华业国际中心-1层等建筑物,再租赁给华业资本使用。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所负债务提供担保。
2016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融资款5亿元。2018年10月8日,华业资本等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符合《融资租赁合同》16.2条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2018年10月15日,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该期应付租金及利息,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告一发送敦促函,要求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等款项。时至今曰,被告仍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该笔应付款项。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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