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11-03
关于华业地产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陈蓓律师对公司2009 年11 月2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根据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
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分别刊登于2009 年10 月16 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09 年11 月2 日上午10 时在北京
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 号华业国际中心16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徐红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关于华业地产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274,461,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5%。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
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币资金信托贷款玖亿玖仟万元提供
担保的议案》。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监票人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议案已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关于华业地产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陈 蓓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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