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贞东律师、周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8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8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
2.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3.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载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
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25 年 8 月 14 日,单独持有 48.63%股份的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在本次股东会上增加临时审议《关于制定<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载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14:00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玉昌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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