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6】0864 号
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
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部向公司发出《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已披露相关回复公告。经审阅,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对前次《监管工作函》所涉事项的回复存在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同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 2025 年年报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补充披露。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关于湖南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
前次《监管工作函》关注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青晔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青晔)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回函显示,湖南青晔相关收入无需扣除,但公司回复内容与相关部门向我部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差异,相关材料显示,一是湖南青晔对第一大客户湖南星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邦机械)依赖度达 99.81%,且原第二大客户在 2026 年度没有和湖南青晔
合作计划。二是湖南青晔缺少对供应商的选择权,且与客户存在大量供应商重合的情况。除设备供应商是湖南青晔自主确定以外,其余前 10 大供应商均在得到客户认可后开展合作,如果供应商得不到客户认可,湖南青晔则不会向供应商采购。三是湖南青晔无在手专利、产品技术要求不高,所在园区内有其他供应商可提供类似产品。四是湖南青晔无在职焊工,仅有 2 名铆焊组长,焊接工人主要依赖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提供约 40 人至 50 人在湖南青晔长期工作,相关人员由劳务公司管理。
请公司:(1)补充披露 2026 年业务开展及客户拓展情况,进一步论证业务可持续性;(2)说明星邦机械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湖南青晔供应商的选择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供应商名单、参与供应商评审等,进一步论证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公司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及收入确认的合规性;(3)回函显示湖南青晔具有“结构件图纸细化、焊接和金属切削”技术,请补充披露具体操作步骤、技术参数、参与人员等,并结合无在手专利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论证湖南青晔是否具备技术优势;(4)补充披露员工姓名、岗位、雇用单位名称及雇用时间、专业背景、从业年限、社保缴纳情况及具体职责分工,在每个生产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工时占比等;(5)说明相关回函内容与有关材料存在差异的原因,并结合前述问题的核实情况,说明湖南青晔营业收入是否属于应当予以扣除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逐一核查并发表意见。关注到,年审会计师在《监管工作函》回复中披露的核查程序仅包括“查询工商信息、访谈管理层、查阅内部文件、核对财务数
据”等程序,请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1)是否对湖南青晔的外协厂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或核查。若已执行,请披露走访的厂商数量、占外协采购金额的比例、走访过程及核查结果;(2)是否对湖南青晔固定资产投入进行实地盘点,若已执行,请披露核查情况及结论;(3)是否对湖南青晔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是否发现存在资金闭环或异常资金往来情形;(4)说明相关回函内容及有关材料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足以支持“湖南青晔营业收入不属于应扣除项目”的审计结论,是否存在审计证据不足的情形。
二、关于加气业务相关事项
前次《监管工作函》关注到,公司加气业务存在手工台账登记不完整,未能获取全部车牌信息,销售价格调整频繁且未形成书面记录等问题。相关材料显示,公司存在部分开票客户和实际加气客户不匹配、加气站存在事后编造卸液记录、加注及支付数据存在极端异常值、加气前安全检查次数与加气次数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况。年审会计师采取 IT 审计、视频抽验等程序进行收入确认真实性的核验。
请公司:(1)公司回函显示,按照《价格调整制度》调整价格。请补充披露《价格调整制度》的具体内容,说明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审批流程以及书面记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手工台账登记不完整的具体情况,包括缺失的字段、涉及的交易笔数及金额占比;(3)事后编造卸液记录的具体情况,包括编造的次数、涉及的采购量及金额等;(4)加气前安全检查次数与加气次数差异较大的具体情况,包括差异比例及原因;(5)结合上述异常事项的核查情
况,评估上述事项对相关收入确认准确性的影响以及是否构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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