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证券代码:600246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下同)。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4,520,624 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90,412,476 股的 5%。其中首次授予 79,397,324 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占总股本 4.2%;预留 15,123,300 股,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占总股本 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6 人,全部为万通发展的控股子公司北京数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2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
和 3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和 30%。
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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