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事项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公司全面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开展的所有内部审计活动;接受公司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的外部中介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的原则,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干预和阻挠,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有效,切实发挥审计监督、评价与建议职能,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应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证,保障审计工作独立开展。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包括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以上职称,或
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并具备十年以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造价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没有利益冲突、具备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须全力配合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