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任期届满时离任或因被解任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的情形。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副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任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予以披
露,公告中应说明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到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离任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涉及前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或应当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解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人,均应提供
解除的正当理由和具体依据。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无正当理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被解任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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