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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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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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成城,A
股证券代码:600247;
成清波,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成卫文,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曙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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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霞,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昕欣,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俊岩,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 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及原
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
告》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称,2011 年 4 月,公司为青海
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深圳市益峰
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2 年 8 月 3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 2015 年 7 月 26 日,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
偿还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借款
本金 4.9 亿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
同时,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0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8.99%。2018 年 10 月 17 日,江苏亚伦公司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金
额 12 亿元,执行金额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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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691.72%。
2011 年 5 月,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中技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5,700
万元,占公司 201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1%。2015 年 9
月 1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2016 年 3 月 11 日,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深圳中技科技应偿还许烈雄借款本金
5,700 万元、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同时, 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 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虹联盟科技) 。深圳虹联盟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执
行金额为 1.17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
1,577.36%。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均为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未告知公司董事会、
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 鉴于上述两笔违规担保等事项,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补充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
披露公告》称,2017 年 5 月 2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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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实业)(系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所控制的
公司) 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聚联) 、
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 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
司核查内部文件, 该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
议。根据公司相关说明,2008 年 10 月、11 月,公司及原实际控
制人成清波、中技实业、海聚联、肖巧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约
定公司、成清波及相关方为中技实业对海聚联、肖巧兰的 2 亿元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涉诉担保金额占公司 2007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3%,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比例为 9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及第三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担保债务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
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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