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ST 成城 公告编号:2020-030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4.9 亿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成立的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调查核实,发现一起诉讼与公司有关,现将调查结果补充披露如下:
一、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企业借贷纠纷诉讼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
被告一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
被告三成清波
被告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公司)
被告五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阳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公司)
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九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清公司)
原告江苏亚伦公司诉称:2011 年 3 月 19 日,江苏亚伦公司与江苏帝奥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公司)及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成清波签订《ST 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提供人民币 10 亿元作为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推进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资产重组的营运资金,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于国创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时有权以指定主体参与认购,同时上述 10 亿元转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款;如国创公司定向增发方案自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支付首笔人民币 3 亿元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或其指定账户之日起 270 天内未能通过审批,则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应返还江苏亚伦公司与江苏帝奥公司事先已支付的人民币 10 亿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 亿元。
同日,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与被告一至被告五签订《股份预认购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三至被告五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在《ST 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两
份协议签订后,江苏亚伦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向青海中金公司账户及其与深
圳益峰源公司共同指定的上海广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广大公司)账户付款合计 1.5 亿元。
2011 年 4 月 18 日,江苏亚伦公司、江苏帝奥公司与国创公司、吉林成城公
司签订《补充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国创公司、吉林成城公司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在《ST 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该《补充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江苏亚伦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4 月 29 日向青海中金公司账户及其与深圳益峰源公司共同指定的上海广大公司账户付款合计 3.5 亿元。
因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在《ST 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约定的
期限内未能按约完成国创公司股票定向增发。2012 年 4 月 20 日,江苏亚伦公司
与本案九名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约定江苏亚伦公司退出《ST 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书的履行;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应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返还江苏亚伦公司预支付的认购款 5 亿元,并支付赔/补偿
源公司实际还应向江苏亚伦公司支付 5.5 亿元;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
同时承诺于 2012 年 6 月 15 前支付完上述 5.5 亿元,并自 2011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按每日人民币 61.1 万元向江苏亚伦公司支付赔/补偿款;青
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还应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前赔偿江苏亚伦公司已支
付的律师费 10 万元;如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则就逾期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三至被告九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各被告均未按约履行。江苏亚伦公司为解决与各被告的上述证券认购合同纠纷因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诉讼代理等原因已合计向江苏江花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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