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ST 成城 公告编号:2020-031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5700 万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被执行人名单中撤掉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公告披露了许烈雄诉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成立的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调查核实,发现该诉讼已有相关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许烈雄
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起诉状,2011 年 5 月 31 日,原告许烈雄与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约定借款期限 60 天,从发放借款之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委托深圳市捷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和 2011 年 6 月 15 日向
被告一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应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到期。被告一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向原告归还 4,300 万元人民币后,其余
借款 5,700 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就该借款事项依法向深圳中院提起
诉讼。深圳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受理了该诉讼,并拟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700 万元人民币、另加计逾期违约金 40,104,158.90 元人民币以及委托律师费 15 万元人民币,各项共计人民币 97,254,158.9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金额人民币97,254,158.9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曾与多家被告一起与原告协商,原告曾表示愿意撤回对部分被告包括对本公司的起诉,造成了公司未能参加应诉。而在 2016 年 3月 10 日的法院裁定中,原告并未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只撤回了对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在作出准许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的次日(2016 年 3 月 11 日),对
本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许烈雄以下款项:(1)借款
本金 5700 万元;(2)逾期违约金(以 1 亿元为本金从 2011 年 8 月 14 日计至 2011
年 10 月 25 日,以 5700 万元为本金从 2011 年 10 月 26 日计至实际支付尚欠本金
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律师费 15
万元;
2、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许烈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烈雄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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