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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5:58:32 股吧网页版
陕建股份: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第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一)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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