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总部各经营
单位、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资料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证券管理办公室为公司证券业
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相关责任单位如涉及内幕信息,应指定信息披露专员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公司企业发展部证券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重大
损失占公司经审计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十六)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和需要披露的信息;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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