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不在上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交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交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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