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汇宾大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鑫科材料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四、鑫科材料的设立 ......12
五、鑫科材料的独立性 ......13
六、鑫科材料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七、鑫科材料的股本及演变......14
八、鑫科材料的业务 ......2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6
十、鑫科材料的主要财产......41
十一、鑫科材料的重大债权债务 ......50
十二、鑫科材料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1
十三、鑫科材料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2
十四、鑫科材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2
十五、鑫科材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
十六、鑫科材料的税务 ......53
十七、鑫科材料的各项合规情况 ......56
十八、鑫科材料募股资金的运用 ......60
十九、鑫科材料业务发展目标 ......61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62
二十一、鑫科材料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63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63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天泰律证字 2026 第 0009 号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本所律师张俊、张晗(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鑫科材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鑫科材料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鑫科材料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鑫科材料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鑫科材料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6 年 1 月 12 日,鑫 科材料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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