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5-05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9,035,981.35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项目建设合同纠纷被扶绥县人民政府、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会、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左中院”),并于近日收到崇左中院出具的《先行调解告知书》(2025)桂 14 民初 10 号和《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1:扶绥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春科
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新宁街 1 号
原告 2: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06648083018
法定代表人:韦福雄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国营渠黎华侨林场
原告 3: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59778416F
法定代表人:黄桂清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园湖路 1 号福苑小区 2 栋 2 楼 1143 室
被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17498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第三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72458938W
法定代表人:雷震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中泰产业园企业总部基地政务服务中心 4 楼
第三人: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908H8C
法定代表人:王生
住所地: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纵 15 路 970 号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 1 按被告的设计要求,垫资建设标准厂房,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 1
每年按厂房建设投资总额的 6%向被告计收代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在项目建设期缓收,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被告按实际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原告 1 支付所垫资金及投资收益。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推进项目管理进程,原告 1、原告 2将县属国企原告 3 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铜循环下游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厂房部分移交给被告作精密电子铜带项目使用。
被告控股企业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设立广西鑫科铜业有限
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作为落地企业,派员全程参与案涉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
并于 2020 年 12 月起分步、陆续接受完工的建设项目,最终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前全面入驻并开展生产。原告 3 为被告代建项目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
152,460,555.61 元。2025 年 9 月 l8 日,第三人向原告 3 支付 1,500 万元。因此,
欠付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 137,460,555.61 元(暂计)。根据《精密电子铜带项目
合同书》约定,被告应于 2025 年 5 月 l5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 1 支付垫资款及其投
资收益,但截至 2025 年 8 月 3l 日被告没有向原告 1 支付完毕。
2025 年 8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 1 出具《关于延长回购款支付期限的请示》,
请求分期、延期还款。鉴于原告方用于案涉项目的垫付资金均来源于政府专项债贷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届支付完毕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且原告 1 作为—级人民政府本身面临严峻的化债压力,故原告 1 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并要求被告尽快付清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
(三)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向 三 原 告 返 还 建 设 标 准 厂 房 等 工 程 项 目 垫 付 资 金
114,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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