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治理......2
第三章 财务管理......3
第四章 内部审计......4
第五章 投资决策管理......4
第六章 信息报告及披露......5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有
绝对控股权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 50%以下但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全资子公司或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七条 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第八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
司推荐的董事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
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该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九条 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推荐,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根据实际需要,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应在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请公司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公司有权对特别事项提出修改意见或决定增删议案。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如实地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母公司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并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系列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合理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规定的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应在会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信息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未经其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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