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12
第七章 保密措施......16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16
第九章 附则......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负直接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九条 相关信息在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披露之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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