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大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希波)
2025 年度,本人作为大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主动关注监管政策及监管规定的更新迭代并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的变动及执行情况,现场出席相关会议并谨慎审议上会的各项议案,对审议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董事会依法合规运行、促进公司优质稳健发展,发挥了独立、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希波,男,汉族,1962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国防科技大
学金融学院。1979 年至 1986 年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乡支行任办事员,1988 年至1989 年在中国银行安乡支行任信贷股长,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银行澧县支行任副行长,1995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银行常德分行先后任营业部副主任、信贷计划部副主任、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及主任,2008 年至 2011 年在中国银行武陵支行
任行长,2011 年至 2013 年在中国银行津市支行任行长,2013 年至 2017 年在中
国银行朗州支行任行长,2017 年至 2022 年 9 月在中国银行常德分行交易银行部
任主任科员,2020 年 7 月至今担任大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目前未在其他公司兼职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股东或公司关联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在董事会与股东会中的履职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参加了 7 次董事会会议、
1 次年度股东会和 3 次临时股东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本年度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通过事先获取相关文件,问询相关负责人等方式,了解审议事项发生的背景与目的,审阅相关底稿资料,与董事会成员认真讨论与分析审议事项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及其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事件本质是否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针对审议事项作出独立、客观的表决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客观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年度,本人参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共 52 项,其中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的议案 1 项,上述议案本人认为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并分别在公司提名、审计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本人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合规履职,在涉及公司董事与高管报酬提案、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时,均召集召开或参加了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2025 年,本人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针对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分析,审慎、合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决策科学、合理,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的履职情况
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并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参加了独立董事后续培训,持续
提升合规意识与履职能力,在履职过程中坚守独立性,切实发挥独立董事服务于公司科学、客观决策的作用,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2025 年,本人召集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1 项议案:
《关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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