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公司章程要求,确保薪酬管理体系合法合规、有据可依。
(二)坚持战略导向。薪酬政策紧密衔接市场发展趋势与行业对标水平,深度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与个人贡献度,科学调控薪酬水平,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幅与公司经济效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考核分配机制,科学设定激励力度,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权利与义务平衡、激励与约束对等。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工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参与绩效薪酬分配,由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 60%。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党建工作成效、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按年度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递延支付。
(三)专项奖励是对在改革发展、管理创新、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保持合理倍数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核心岗位、科技技能人才和生产一线苦脏险累岗位倾斜。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增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在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并披露原因。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负
责组织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考核工作,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开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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