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4 月发布,2026 年 4 月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
露两种方式。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在时间及内容上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前述办法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告、登记及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
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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