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稀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本规定为企业参考执行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
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属于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 2),
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3),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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