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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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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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凯乐,A 股
证券代码:600260;
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公安县凯乐塑管厂,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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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弟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马圣竣,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 杰,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莲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持有 14.17%
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公安县凯乐塑管厂持有科达商贸 99.97%
的股份。2020 年 5 月 23 日,公司延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告显
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
贸)存在频繁资金往来。经监管问询,公司回复称,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6 月 25 日, 公司存在应收控股股东科达商贸款项余额
的最大金额为 7,283.98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原因系为科达商贸提供资金周转。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公司于 2019 年 6 月底全部收回上述资金。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并形成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控股股东科达商贸、 实际控制人公安县凯乐塑管厂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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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还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年制定) 》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弟雄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人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马圣竣作为公司日常
经营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杰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
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莲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均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
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对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的情形,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安
县凯乐塑管厂和时任董事长朱弟雄、 时任总经理马圣竣、 时任董
事会秘书陈杰、时任财务总监刘莲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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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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